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yè)技術學院)
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遼開大字〔2023〕9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規(guī)范收費行為,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遼寧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及物價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收入是指學校為開展業(yè)務活動,依法取得的并納入學校年度預算的收入,包括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各級財政撥款、科研事業(yè)收入等內容)。
第三條 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所有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處,納入學校預算統(tǒng)一管理和核算,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隱瞞、挪用、坐收坐支,嚴禁公款私存或私設“小金庫”。
第四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范圍,各部門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范圍。學校實現的各項收入必須開具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合法票據,不得使用其他收費票據。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主管財務副校長任副組長,財務、紀檢監(jiān)察、審計以及各學院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收費工作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規(guī)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會議和文件精神;定期研究收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紀律規(guī)定;組織開展收費工作情況的檢查,清理違反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嚴格按照規(guī)定處理違規(guī)收費行為,追究違規(guī)責任人的責任。配合上級教育、物價等主管部門開展的收費檢查工作。
第六條 財務處作為學校收入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校收入的日常會計核算及監(jiān)督管理、檢查工作,宣傳收費相關政策規(guī)定,指導各部門實現應收盡收。負責物價部門批準核定項目費用的收繳工作,對全校各項收費的立項、報批、審核、收取、檢查、年審等實施管理與監(jiān)督,負責收費項目、標準公示。負責收費票據的領購和使用。
第七條 校內各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高職各學院負責組織本院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宿費及教材款,并做好費用的催繳工作;負責認定學生減免學費初審;負責定期核對學費、宿費及教材款等應收款項的收繳情況。
學生處負責高職學雜費收費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核。
教務處負責學生緩繳學宿費資格的審查、認定;負責欠費催繳工作,確保學生應繳學宿費的及時足額收取;負責高職新增專業(yè)的申請工作;負責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費、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費以及各類職業(yè)技能鑒定費用的組織收繳工作;負責學費分成、考試費的組織收繳以及上繳國家開放大學管理費的核算工作。
招生就業(yè)處負責每年招生錄取后將高職新生信息提供給財務處;負責系統(tǒng)開放教育新增專業(yè)的申請、系統(tǒng)開放教育注冊費的組織收繳以及上繳國家開放大學管理費的核算工作;
經濟目標責任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各項收入的實現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依法組織收入;負責新增專業(yè)申請;負責學雜費組織收繳、清欠工作;負責各類合作辦學分成收入的催繳工作;負責提供形成收入相關基礎數據及各辦學項 目應收收入;負責定期核對各項費用收繳情況。
紀檢監(jiān)察室為學校收入收繳工作的監(jiān)管部門,負責對收入收取過程的各項違規(guī)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有收費行為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收費管理辦法及工作流程,報學校批準,財務處備案。定期向財務處提供基礎數據,實行持證收費。
第九條 校內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收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所有經濟活動負有直接責任。各部門負責人要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法規(guī)制度和財經紀律,同時接受學校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各部門未按國家法規(guī)制度依法組織收入,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由各部門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收費項目及標準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 各項事業(yè)性收費項目統(tǒng)一由財務處負責向相關部門進行匯總申報。對于新增加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經學校批準后,財務處按規(guī)定程序報省發(fā)改委和省教育廳審核、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收費標準,在省發(fā)改委審批的收費標準范圍內上下浮動學費的,需經學校批準,報財務處備案后,方可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新增收費項目須在每年5月1日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上級相關審批文件,書面申請須說明收費項目的名稱、標準、收費依據及范圍,并經主管校領導審批簽字。經財務處初審,學校領導審核后,報省發(fā)改委、省教育廳審批。變更收費標準和收費范圍的,須重新辦理書面申請審批手續(xù)。
第十二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省發(fā)改委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范圍收取費用,做到合法、合理、合規(guī),嚴禁亂收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規(guī)違紀行為:
(一)未經批準的收費行為或沒有收費依據的收費行為;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巧立名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
(三)收入款項未納入學校財務統(tǒng)一核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的行為;
(四)未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合法票據,或自行擴大收費票據使用范圍的行為;
(五)未經批準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行為;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必須載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各部門印發(fā)招生簡章前,需將涉及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范圍報財務處審核,對因未經財務處審核而超標準范圍收費行為的,將由各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招生結束后各部門需將招生專業(yè)、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及時報財務處備案,財務處據此作為各項費用的收費依據。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經過規(guī)定程序審批的教育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投訴電話以及相關政策文件等信息,作為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進行公開。學校通過校園網、財務處微信公眾號等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四章 學歷教育收入
第十五條 我校學歷教育收入包括高職教育、中職教育、開放教育、成人高職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教育等各類學歷教育收入。
第十六條 高職教育收入。高職教育收入是指我校開展三年制高職教育收取的學費、宿費收入。高職各學院及學生處應將學生收費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學生收費的組織和欠費催繳工作,提高學宿費收繳率。
高職各學院繳費實行微信公眾號繳費方式,學生可通過微信公眾號直接繳費。對因特殊原因無法通過微信公眾號繳費的學生,財務處集中收取。
(一)高職新生繳費。招生就業(yè)處在新生錄取工作結束后,及時將錄取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等相關資料提供給財務處,學生處將新生分班信息等資料提供給財務處,由財務處統(tǒng)一將新生信息錄入學校收費系統(tǒng),學生按新生交費須知所要求的交費金額通過登錄財務處微信公眾號進行繳費。財務處在收費系統(tǒng)中統(tǒng)一生成電子票據,學生本人可在微信電子票據夾中自行下載。
(二)高職在校生繳費。在校生按照學生處每學期末的通知,在下學期開學前一周,登錄財務處微信公眾號進行繳費,財務處根據學生繳費信息在收費系統(tǒng)中生成電子票據,學生本人可在微信電子票據夾中自行下載。
第十七條 系統(tǒng)開放教育收入。系統(tǒng)開放教育收入是指收取系統(tǒng)各市、縣電大或直屬合作辦學單位開放教育注冊費、學費分成、考試費等形成的收入。
系統(tǒng)各電大繳費需將款項直接匯入學?;举~戶,財務處通過微信群發(fā)布繳款信息,教務處開具《繳款通知單》后,財務處根據《繳費通知單》事項內容確認收入。
教務處在春秋兩季開放教育新生注冊結束后,注冊費、學費分成、考試費實施收繳前,分別將系統(tǒng)各電大招生人數、各項費用應收金額提供給財務處,財務處據此核算欠費金額。財務處定期將《開放教育系統(tǒng)繳費明細表》反饋至教務處,以便教務處與財務處核對欠費明細。
第十八條 學校開展中職教育、成人高職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以及校本部開放教育形成的學費、宿費、學費分成收入分別由各經濟目標責任部門組織收繳和清欠。
為防止學校收入流失,實現應收盡收,春秋兩季招生結束后,各經濟目標責任部門需向財務處提供形成收入的相關基礎數據,包括各專業(yè)招生人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各合作辦學項目應收收入。
第十九條 學宿費收費、退費等相關規(guī)定。
(一)收費。學校根據省教育廳、物價局批準的學費、宿費標準,按學年收取學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二)退費。學生繳納學宿費后,因各種原因需退學宿費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學院簽屬意見(高職學生還需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領導批準。所在學院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及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宿費,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年10個月計算。實行學分制收費的,根據學生實際選修學分數和學分學費標準進行結算。
(三)緩交。對申請緩交費用的學生,本人要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批準,學生處審核后報財務處。緩交申請中要寫明緩交理由、時限及金額等內容。緩交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未按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學費的學生不予以學籍注冊。對無故拖欠學費者,取消優(yōu)秀黨員評比及獎助學金發(fā)放。
(四)學籍異動。各學院發(fā)生學生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含轉入、轉出)、留級等學籍變化時,必須將學籍變化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財務處,財務處據此調整收費管理系統(tǒng)基礎數據信息。
第二十條 分成收入相關規(guī)定。分成收入是指學校為發(fā)揮教育資源優(yōu)勢,擴大辦學規(guī)模,提升為學生服務質量,實現高等教育職業(yè)化,服務學生、服務社會,經學校批準,開展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收入。
(一)分成收入要以合作辦學合同或協(xié)議為依據。辦學部門對外開展聯(lián)合辦學,應以學校的名義對外簽署辦學合同,或經校長授權由部門簽署辦學合同,按學校合同管理辦法執(zhí)行。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對外簽訂合同,違者將追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責任。
(二)各辦學部門應當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xié)議簽訂后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材料提交財務處作為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當合作辦學項目發(fā)生變更時,各辦學部門要及時修訂新的辦學合同協(xié)議。
(三)辦學部門是辦學合同的履約者,負責全面履行合同所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并負責全程監(jiān)督合作方相關辦學行為的全過程。各辦學部門要做好合作辦學單位分成收入的督促繳款工作,對應收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及時、足額將分成收入繳入學校賬戶。
(四)財務處負責核定分成收入是否與合同協(xié)議約定相符,是否按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比例收繳分成收入,是否存在無合同協(xié)議收款的現象。
(五)合作辦學分成收入應由合作辦學單位將款項直接交至學校財務處或匯入學校賬戶,嚴禁各部門代收。
第二十一條 信息反饋及對賬工作。財務處定期向相關部門反饋各類收入的收繳明細,及時與各部門對賬。財務處要對提供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從每年9月份開始,財務處每月上報校領導《各類辦學項目收入統(tǒng)計表》,使校領導及時掌握各部門收入完成進度;每月上報校領導、反饋各部門《部門收入明細表》,按各類收入項目分層次、年級統(tǒng)計招生人數、應收金額、已收金額及欠費金額,使校領導及相關部門能夠了解各項收入明細情況。
各部門要做好各類收入的督促收繳工作,年終時,要編制《欠費情況統(tǒng)計表》,經主管校領導簽字后,報財務處。
財務處要嚴格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規(guī)定確認、核算收入。嚴格按業(yè)務流程辦理收費業(yè)務。每天必須通過收費管理信息系統(tǒng),結清當日收費賬目,月末結清本月收費賬目,及時對賬,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收入實現后,要及時開具收款收據,并進行賬務處理。賬務核算要在摘要上注明相關要素,為今后查詢和結算提供詳細信息。
第五章 非學歷教育收入
第二十二條 非學歷教育屬繼續(xù)教育范疇,是指除學歷教育外,按照自愿原則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包括各層次、各類型的長、中、短期培訓班,專業(yè)證書項目、崗位培訓項目、職業(yè)技能培訓班、職業(yè)認證培訓班等各種辦學項目。
第二十三條 各類非學歷教育辦學必須嚴格遵守學校財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納入學校財務統(tǒng)一核算;非學歷教育辦學收費均要求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收費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班的全部收入納入學校財務處統(tǒng)一核算,各辦學單位不得截留、瞞報、擅自減少按規(guī)定應交學校的辦學收入。
第二十五條 非學歷教育的一切經濟行為以相關合同內容為依據。需支付合作舉辦單位辦學費用的,必須持有關部門的辦學協(xié)議,方可支付。
第二十六條 高職學院等級考試、技能鑒定繳費需高職教務處開具繳款通知單,將款項及名單交至財務處,財務處開具收款收據。
第六章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代繳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除學費、住宿費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以外,學校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學生提供特定服務而取得合理補償的收費。服務性收費包括:檔案資料查詢費、補辦證卡費、軍訓服裝費等其他費用。
學校為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并收取相應的服務性費用。服務性收費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fā)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捆綁收取。
第二十八條 代收費是指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學??梢蕴嫣峁┓盏膯挝淮沾断嚓P費用。代收費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不得強行統(tǒng)一收取代收費,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并收取。代收費項目包括新生體檢費、軍訓伙食費、教材費和其他費用。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強行統(tǒng)一配備。對學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可按照實際進價代收代付。
代收代繳費用的結算,一律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則,要嚴格審查每一筆支出是否都收到相應的款項,不能占用學校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教材款核算。
各學院要指定專人負責教材核算、結算工作。教務處在征訂教材前要與各學院(按系、年級、班為單位)、財務處核對教材收繳情況,按學生實際繳納人數征訂教材。對于未交費的學生,除特殊情況外,要交齊教材費后予以征訂。
教務處在申請結算教材款時,需提供《教材款撥付申請單》,申請單必須注明各學院、年級、班的教材征訂名稱、數量、金額,并由各學院經辦人及負責人核對簽字確認,財務處審核,領導審批后予以支付。
對即將畢業(yè)離校學生剩余的教材款,在離校前由各學院提出退款申請,經教務處確認該屆學生款項已結清后,經財務處核對后,給予學生退費。
財務處每年7月、12月底前與教務處、各學院核算該學期教材款,并向各學院提供教材款收繳總額、各年級和專業(yè)賬面余額。各學院核對后,須由經辦人及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對于代收學費、報名費等,各部門要提供代收學生人數、專業(yè)、姓名、入學年度,便于財務處更好地掌握代收代繳學生的相關數據。
第七章 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學校資產的轉讓、出租、捐贈、變賣和報廢,必須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任何部門(單位)都無權私自出租、轉讓、變賣學校資產、場地、設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租學校場地、設施和教室的,需經學校主管領導審批。
第三十二條 對租用學校場地、設施和教室的,出租部門要將出租合同協(xié)議報財務處備案,財務處根據合同協(xié)議的收入金額到稅務機關開具正式發(fā)票,并繳納相應的稅費。
第三十三條 收到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現金盤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水電煤款項等其他收入,均要納入學校財務核算體系,統(tǒng)一管理。
第八章 非稅收入上繳
第三十四條 根據《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學校財務處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將非稅收入款項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學校任何各部門(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滯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不得將非稅收入款項存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外的賬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實現非稅收入從收費立項、申報、執(zhí)行至后期的核算、上繳全過程的監(jiān)督,圍繞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專業(yè)、層次以及范圍、部門等內容分項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九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所稱票據,是指在收取學費、住宿費、各種代收代支費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向收費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包括非稅收入專用收據、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和稅務發(fā)票三種。
第三十七條 全校的收費原則上由學校財務處統(tǒng)一辦理,確實因工作需要由部門代收的,要在財務處領取統(tǒng)一印制和管理的收據或發(fā)票,并及時到財務處辦理結算。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自制、自購收據或打白條收款。
第三十八條 財務處應設置專人負責對票據的管理。票據保管人對其驗收的票據要登記入賬,并對票據的發(fā)出、收回、存根的返回、銷號履行嚴格的收發(fā)登記手續(xù),建立票據管理登記薄并歸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收款票據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詳細填寫,即寫明收款事由、大小寫金額與收款對象。收款票據的印章應當齊全,出納人員不得直接領用和開具收款票據。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票據,不得自行變更或者擴大票據使用范圍。
第十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學校財務、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和人員定期對學校收費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各部門應主動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對收費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不斷規(guī)范收費行為。
第四十二條 學校收入管理工作實行部門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學校將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